学校需要向社会公布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今天,我省多数中小学迎来新的学期。新学期,学校需要向社会公布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9月2日,辽宁省教育厅转发了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秋季开学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开学第一课”消防安全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学校必须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各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
按照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采取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同时,坚决制止“奥数”等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学校录取相挂钩的行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
在收费方面,严禁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此外,禁止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学校摊派教辅材料。禁止学校和教师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统一订购或到指定书店购买任何教辅材料。各级学校必须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民办公办学校享同一待遇
今年,省教育厅还将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将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同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严禁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保持一致。
——学校需要向社会公布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