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市取消供热费滞纳金
重新制定的《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业经2011年12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2年3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回顾《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的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广纳民意的原则。尤其是条例草案中广大市民最关心、分歧意见最大的关于“停供户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首次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并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发放调查问卷,最终将这项规定删除。而为了破解科学化收取用热费的问题,重新制定的新条例明确规定了“供热用热应逐步推进实施按表计量制度”。
4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建委的相关负责人就新条例的主要特点向记者进行了详解。同时,记者通过采访市建委副主任刘爱博获悉,目前市建委正在制定条例的配套政策和相关实施细则。如:为建立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着手制定《大连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供热质量保证金、按表计量、供用热合同、测温、退费等办法;在市建委建立一支专门的供热执法队伍,今后对新条例规定的供热违法行为的处罚,将由这一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用户拖欠用热费,无需缴纳滞纳金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在4个方面突出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首先,将供热期延长了15天,由原来的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30日调整为自当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同时授权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气温变化情况调整供热用热期。
第二,将居民用户最低室温提高2摄氏度。原条例规定用户居室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新条例调整为室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
第三,如果室温不达标,用户有权申请供热管理机构复测。新条例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有权要求区或(市)县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进行复测,经测温确实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按不达标的天数进行退费。
第四,取消了滞纳金。原条例规定,用热户不按规定时间缴纳供热费,供热单位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供热费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此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造成了一些滞纳金比用热户所拖欠用热费的总额还要多的情况,用热户反映比较强烈。新条例规定:因用户原因无法停止供热的,由用户补交用热费用,并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对原条例遗留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本条例实施前,用户拖欠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原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但是,每年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一个供热用热期用热费用的百分之三,累计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累计拖欠的用热费用。
供热企业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责令退出
记者了解到,为了提高供热企业的供热服务质量,新条例专门设定了4项制度。
首先,对供热企业准入,依法确立了“供热经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新条例规定,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据悉,目前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大连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对供热企业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新条例规定,由供热用热管理部门向供热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热户的损失。
第三,对供热企业建立“定期考核制度”。新条例规定,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供热单位,责令退出供热经营。
第四,建立供热应急接管制度。为保障用热户的用热需求,新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管理机构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政府批准,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
供热期内建立24小时投诉举报制度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还强调了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和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责任。条例在第五章设专章对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及其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权利与责任进行了规范,并在第三十九条对违反职责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列举。
(1)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查处供热用热违法行为的职权。
(2)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用热服务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供热期内应当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
(3)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在接到要求提供服务或者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4)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不按规定制定、修改供热用热规划;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建立健全供热运营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未按规定实行便民服务、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部分变化
供热用热应逐步推进实施按表计量制度
将供热期延长至次年4月5日
将最低室温提高到18摄氏度
取消滞纳金,同时规定累计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累计拖欠的用热费用
供热期内应当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
——今年我市取消供热费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