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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11.88万户纳税人进入“营改增”试点行列
作者:张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7/31

我市11.88万户纳税人进入“营改增”试点行列

    据市地税局最新统计数据,截至目前,市地税局已向市国税局移交11.88万户试点纳税人相关信息,这意味着,从8月1日起我市11.88万户纳税人进入“营改增”试点行列。据悉,试点纳税人2012年度缴纳营业税15.6亿元、文化事业建设费0.56亿元,2013年预计缴纳营业税18.4亿元。交通运输业8.72万户,2012年度缴纳营业税4亿元。
  现有发票使用期限情形不同,规定不一。1.不需缴纳营业税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地税发票需在9月30日前缴销。上述发票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对发生在2013年8月1日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已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实际在2013年8月1日后进行结算的业务。2.仍涉及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可以继续使用地税发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所从事实际经营业务仍然涉及营业税征税范围,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其持有的《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可以继续使用。3.自2013年10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发生的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且已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但尚未结算的业务、“营改增”前已经签订长期有形动产租赁合同的业务和临时性发生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业务需要开具地税发票时,应当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告〔2011〕年第16号)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因为经营项目变更,从事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业务需要持续使用地税发票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我市11.88万户纳税人进入“营改增”试点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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