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供热企业继续实行税收减免
记者昨日从税务部门了解到,根据财税[2011]118号文件的要求,我市各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今年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也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该优惠政策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
以大连热电有限集团和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为例,2011年就累计减免增值税853万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44万元。
——大连供热企业继续实行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