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我市各供暖单位开始热态试运行。据了解,今年的供热用热期自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随着供暖期的临近,新商报供暖热线接到了诸多市民的咨询电话:房子办了停供,冬季应注意什么?取暖费滞纳金如何收取?如何申请测温?室温不达标企业不退费怎么办?……为此,新商报对市民点击率最高的供暖热词进行详细解析。
滞纳金:今年5月1日新实施的《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依法取消了收取滞纳金的规定,并在第二十八条作出重新规范:“因用户原因无法停止供热的,由用户补交用热费用,并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对原《条例》遗留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本条例实施前,用户拖欠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原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但是,每年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一个供热用热期用热费用的30%,累计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用热费用本金。”
供热质量保证金:如何提高供热企业服务水平和供热质量?我市从制度设置予以硬性规定。
首先,对供热企业准入依法确立“供热经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严格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和淘汰劣质供热企业。目前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大连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与此同时,对供热企业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用热管理部门向供热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热户的损失。
应急接管:往年供热期,出现过小锅炉房临时弃管的现象。为此,我市建立了供热应急接管制度。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管理机构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政府批准,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以保障用热户的用热需求。
为了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供热主管部门还建立了“定期考核制度”。对供热单位供热运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供热单位,责令退出供热经营。
投诉:供热期内,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将建立、健全供热用热服务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供热期内应当24小时有人值班。按照新规要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在接到要求提供服务或者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如果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不按规定制定、修改供热用热规划;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建立健全供热运营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未按规定实行便民服务、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测温:按照规定,供热用热期全天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18℃,其他有用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不含工业建筑)不得低于16℃。对供热用热期限、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固定测温点,测温时应当使用符合规定并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双方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市)县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或者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复测。
退费: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退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理赔:每年供暖期都会发生暖气爆裂等突发事件。其实,市民缴纳的供暖费中包含每平方米0.2元的保险费,这个费用有助于帮助市民应对意外事故。每平方米2毛钱的保险费含在采暖费中,由供热公司代缴,如果出现暖气爆裂、漏水这样的意外,用户应该第一时间联系供暖单位,并在现场确认。接到用户反映的问题后,供暖单位会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定损,之后进入理赔程序。但是,恶意破坏供暖设施、人为打开水阀等,不在理赔范围内,发生意外的暖气设施,如果是居民私自改动过,也不能理赔。
服务电话公布有问题快报修:今冬供热期从11月5日正式开始,从11月1日起,我市各供热单位陆续进行热态试运行,为保证用户供热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我市公布了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和各供热单位服务热线电话。
鉴于每年供热初期,因供热系统调试、排气等原因,用户反映供热问题比较集中,供热期正式开始后,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如供热单位未及时处理,可向所在区供热办投诉,仍未解决,可向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反映。
——今日起我市各供暖单位开始热态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