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新建廉租房建筑面积不得高于50㎡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决定》业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新修正的《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昨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08年7月1日开始施行。 4年过去了,内外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适应新形势,市政府对《办法》进行了修正。新修正的《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在大连市政府网站(www.dl.gov.cn)及昨日出版的《大连日报》进行公布。
新《办法》共修改了9条。其中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界定,货币补贴方式等条款进行了修正,对于什么样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房等,新《办法》增加了相应款项。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新《办法》还明确,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空、改建的公有住房;接受社会捐赠的房屋;其他方式筹集的房屋。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也可适当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配建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事项。在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在其建筑面积中明确按规范配建的公建等建筑面积。
——我市新建廉租房建筑面积不得高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