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应对就业矛盾、促进就业局势稳定
昨天,记者从全市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部署工作会议上获悉,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一揽子积极有效应对就业矛盾、促进就业局势稳定的新政策,共计28项。
记者还了解到,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中所涉及的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企业和含有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企业以及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涉及的各类用人单位在吸纳就业时,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补贴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新一轮政策出台后,市政府颁布的原促进就业的相关补贴政策与《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不一致的,以该意见为准。除“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涉及的各项政策审批截止日期另行通知外,其余各项政策审批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目前,市人社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另外,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还从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做好失业调控工作、严格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不断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成效等4个方面,提出了多项措施和要求。其中,在严格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方面,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制定裁减人员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企业必须依法履行裁减人员程序,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凡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资金未落实以及拖欠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未清偿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
28项就业扶持政策企业减负
制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企业缴费费率下浮20%左右
对认定的困难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认定的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我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项目职业技能晋级培训的,给予全额培训和鉴定补贴
培训
对各地区组织开展的特色产业培训,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培训经费补助
对各地区立项建设的实际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公共实训基地,市政府按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补助
对失地失海人员开展免费“订单式”培训,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创业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3年内不收取个体劳动者或私营企业协会会费
对入驻孵化基地的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初次创业的,可一次性申领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实体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3年内按经营实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其中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资金补贴
对带动6人以上就业的,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每招用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市政府对优秀创业经营实体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市政府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一定的补助
对各级政府为劳动者创业无偿提供经营场所的,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孵化成功1个创业经营实体,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补贴
重点群体就业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全额补贴;对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的,每招用1人按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每年每户企业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企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业,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高校毕业生予以补助
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大龄等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范围内实行兜底安置,确保本地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当年全部实现就业
鼓励企业吸纳失地失海人员就业,对招用失地失海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扶持家庭服务业
对家庭服务企业招用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企业缴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按企业实际购买的雇主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职工意外伤害等类商业保险金额的50%给予补贴,但商业保险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市政府制定我市家庭服务业项目补贴目录,对列入目录中的家庭服务项目给予适当补贴
制定家庭服务业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并列入市政府补贴培训目录范围
对认定的“大连市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吸纳就业品牌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的,每招用1人按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额度每年每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
——我市应对就业矛盾、促进就业局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