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出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最高可获奖励20万元
昨日了解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出台了《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人员,最高可获20万元奖励。
奖励基数分3个等级
《办法》规定,按每案实际执行罚没款金额的5%作为奖励基数,再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结果相符合的程度,将奖励基数分三个等级,最高奖金不超过5万元。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罚没款在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的举报可提高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无罚没款或按罚没款计算奖金不足200元的,可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员200元~1000元奖励。
另外,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加工“黑窝点”、“黑作坊”等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提高奖励额度。
一级
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按照奖励基数的100%给予奖励。
二级
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按照奖励基数的80%给予奖励。
三级
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按照奖励基数的60%给予奖励。
获奖应同时符合4个条件
举报人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如同一违法犯罪行为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对匿名举报人,在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发现9种行为可举报
①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②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③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④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⑤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⑥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包括非法收集、加工、经营、使用“地沟油”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氰胺以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饲料等的;⑦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⑧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⑨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
诬告他人的,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规定,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伪造案件事实或者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和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受理部门应自收到罚没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适用的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领表》并提出奖励意见,每月10日集中向市食安办申报。市食安办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批准的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批准的,于2个工作日内将奖金拨付到市食安办账户,再由市食安办通知举报受理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自举报奖金到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举报受理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视为自动放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市农委:83689291
市海洋渔业局:82637980
市质监局:12365
市工商局:12315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83670393
市服务业委:12312、84308149
市建委:82496053
市城建局(行政执法局):占道经营食品84345418;餐厨废弃物84480189
市经信委:84323919
市食安办:8425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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