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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车险“代位求偿”标准试行
作者:张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2/5

我市车险“代位求偿”标准试行

     昨日记者获悉,从本月起,《大连地区车险“代位求偿”案件受理实务指导意见》施行,该标准将解决因“代位求偿”范围不清晰造成的保险纠纷问题。

  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既可以向第三者直接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选择“代位求偿”的方式,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对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投保公司。

  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了行业理赔操作标准,对“代位求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索赔单证及保险公司间协作进行了四项明确。一是明确符合“代位求偿”受理的条件为“事实清楚,事故责任、责任主体、损失数额明确”;二是明确了需提供的理赔单证,被保险人须签署《车损险“代位求偿”声明书》;三是明确了“代位求偿”案件协调机制。关联保险公司必须及时处理,尽量减少因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而可能带来的未来隐性损失;四是明确了协调案件的定损时效和定损金额执行标准,建议按照《大连地区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和《大连地区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维修认证单位维修价格指导意见》执行。

  此外,为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各保险公司简化理赔流程。一是增加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垫付赔偿款的选择权,可以通过签署《交通事故第三者保险赔款支付委托书》的方式,授权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进行直赔。二是明确了车损险兼人伤案件中,因第三者故意拖延,造成被保险人车辆无法索赔时,保险公司可以先行预付车损险赔款。三是明确了标的车被保险人“怠于赔偿”时,即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且接到保险公司通知后,无故不履行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第三者通过签署《交通事故第三者索赔声明书》,即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我市车险“代位求偿”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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