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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发展残疾人事业方面应首当其冲
作者:张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22

政府在发展残疾人事业方面应首当其冲

     《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将是我市33.9万名残疾人及其家属的福音。

    《若干规定》从起草到颁布施行,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与参与。草案几上几下,几易其稿。最终通过的这部法规,内容充实具体,亮点频现,是一部有针对性、可操作的“管用”的法。

    《若干规定》共三十五条,主要包括残疾的预防与康复、残疾人的教育保障、就业扶助、社会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政府责任等六个方面内容。

    政府在发展残疾人事业方面应首当其冲

    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关键靠政府,各级政府应责无旁贷,首当其冲。特别是在发展残疾人事业上所需的资金、政策等方面,应予以倾斜。

    1.经费保障有新规

    经费不足一直是制约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切实解决这一难题,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法规作出了三项规定:一是法规第四条规定,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步增加的规定。二是法规第五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三是第九条规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

    2.确立“五项制度”

    “五项制度”是:《若干规定》第八条: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对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完善产前检查制度,预防残疾的发生;第十一条:建立残疾人教育工作联系制度,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实现;第二十二条: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残疾人托养相关的不动产信托制度;第二十三条:建立残疾人服务工作联系制度,协调解决残疾人遇到的困难。

    3.建立“两个体系”

    一是将残疾人服务体系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给予重点扶持(第六条);二是要建立社区、康复机构、残疾人家庭相结合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第九条)。

    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实现各项权利

    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实现各种权利,最期盼的是能和身体健全的人一样,享有医疗、就学以及文化生活等一切权利。保障残疾人这方面权利,不仅是对残疾人的尊重,同时也体现社会文明与进步。为此,《若干规定》作出:

    ——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的服务的权利。

    为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康复的保障力度,扩大康复的覆盖面,提高康复服务水平,法规第九条作出规定。

    ——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应当采取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另外,对全日制本、专科在读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种培训和自学考试等教育活动(第十三条)。

    ——保障残疾人文化生活权利。

    《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残疾人参加省级以上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文体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参加训练、排练、比赛或者演出期间,学生保留学籍,职工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政府和有关部门优先解决优秀残疾人文体人才的就学、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等问题。”第二十条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和改造残疾人活动场所,进而为残疾人开展文体活动创造条件。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按比例招录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融入社会主要标志之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实现的重要制度。但实践中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成了一大难题。歧视、排斥残疾人就业问题以及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很多用人单位不仅未完成法律规定的比例,往往以就业保证金的形式替代了就业安排。为了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残疾人就业难的突出问题,在我市地方性法规中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使法律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第十六条、十八条规定:政府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给予政策扶持;第十七条规定:盲人开办保健按摩服务机构,其水电费、煤气费、取暖费等按照居民用户价格收取,其中属于承租公有租房的其租房按照原使用用途收取;第十四条规定中第二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七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也是本法规突出的亮点之一,这条规定在国内具有领先的水平。

    盲人可携带导盲犬乘坐公交车

    允许盲人携带导盲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是许多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在我国目前只有北京市将盲人可携带导盲犬乘坐公交车写在了法规中,此次我市重新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也将盲人携带导盲犬列入其中,破除了种种障碍,在地方立法中也是一大突破。

    导盲犬是盲人出行的重要工具,出于对导盲犬出行对公共安全卫生的影响,《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作出“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原则性规定。但常委会在审议这部法规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提出,条例中应当增加有关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就这一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与市政府法制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多次召开座谈会,沟通情况。普遍认为,导盲犬是帮助盲人独立自主地融入社会的重要工具,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盲人使用导盲犬是盲人享有的一项社会福利,有30多个国家通过立法予以保障,大连作为全国重要的导盲犬训练基地,应当通过立法对盲人使用导盲犬予以支持和保障。因此法规的二十七条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这一规定使盲人使用导盲犬的权利得到了尊重和保护,为有条件使用导盲犬出行的盲人提供了法律支持,也是法规的亮点之一。

    法规还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驾驶汽车创造条件,公用停车场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位,还有城市保障性住房应照顾残疾人家庭的特殊需求,农村危房改造应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等等。

    残疾人持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让残疾人走出家庭、融入社会,是残疾人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常委会在审议法规时,普遍认为,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为残疾人走出家庭、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创造了积极的条件。如果将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区域、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残疾人范围、免费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都多出了限制性规定,这与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程度不相匹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将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制度惠及所有的残疾人,得到了常委会的一致认可和赞同。

    《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人持残疾人证享有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待遇,并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这是惠及所有残疾人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本法规的亮点之一。

    《若干规定》在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发放居家看护补助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二十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有效落实,第十条明确提出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逐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政府在发展残疾人事业方面应首当其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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