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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供热期延长15天 室温锁定18℃底线
作者:张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0/7

我市供热期延长15天 室温锁定18℃底线

      距离本年度城市供热期越来越近了,今年开始实施的《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供热温度由原来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调整为室内温度不低于18℃,即供热用热期全天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18℃,其他用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于16℃。新《条例》中,将供热期延长15天,调整为自当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同时,授权市或县(市)政府根据气温变化情况有权调整供热用热期。

    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规定,对供热经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规定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同时建立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目前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正在制定《大连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对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用热管理部门向供热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供热质量保证金,如果供热单位在供热经营过程中出现供热设施故障频发、供热质量不达标,供热用热管理部门可按规定扣除供热单位的部分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也可用于赔偿用户的损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供热单位,责令退出供热经营。供热单位经营行为违反《条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其进行处罚。

    新《条例》同时规定,供热单位应当设立用户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报修电话和办事程序,供热用热期内安排人员每天24小时值班。停止供热可能对用户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新《条例》也明确了用户的责任。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到供热单位办理更名手续并结清用热费用。用户不得有损坏供热用热设施或者私自安装使用循环泵、放水装置,不得放掉或盗用管网循环水及其他损害供热用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用户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用热费用,支持、配合供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供热用热设施的检查、更新、改造、维修。

    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查处供热用热违法行为的职权。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用热服务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供热期内应当24小时有人值班。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在接到要求提供服务或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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