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医保政策有多项调整
昨日,市民李女士在家门口看到这样一则通知:“从2012年9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实行预缴费,预缴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个人缴费金额由40元调整为60元;老年居民、低保人员、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金额不变。”
A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为何提高
李女士的儿子今年4岁,她向记者说出了自己的疑问,“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为何提高了20元?”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人社局医保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并得到证实,“我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新近调整,未成年人、大学生个人缴费由40元提高至60元。”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随着政府补助标准的提高,以及享受医保待遇水平的逐步提高,个人缴费的标准也需要相应的提高。今年政府补助标准由去年的200元提高为24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了4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了20元。
记者了解到,按照新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未成年人、大学生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240元;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270元;低保家庭未成年人、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和本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以及病故军人遗属中的未成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补助300元。
B老年居民变为定额缴费标准
按照新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老年居民、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和残疾人的缴费标准由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的动态缴费标准,调整为定额缴费标准。
老年居民、残疾人个人缴纳金额为534元(含24元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340元;符合城市低收入人员条件的老年居民和残疾人个人缴纳364元(含24元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510元;低保人员只缴纳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24元,政府补助850元。
参保缴费期待遇享受期都有新调整
记者了解到,新近调整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除了缴费标准变化外,参保缴费期、待遇享受期以及缴费方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变化。
据了解,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的参保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由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即由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期调整后,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参保缴费实行预缴。预缴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老年居民的申报缴费期由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
相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在预缴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参保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预缴期内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参保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首次调整的当年,已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纳2011至2012年度医疗保险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预缴期当年取得我市中小学校或大专院校学籍的;未成年人户籍在预缴期当年转为我市城镇户籍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我市医保政策有多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