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对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环评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环评文件获得批准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将依法对项目建设、运行过程实施跟踪管理,切实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这一规定,环保部门希望项目单位严格遵守,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项目建设中,环保部门将跟踪监督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同时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保部门对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