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工商局将对房地产等五大行业“霸王条款”进行清理
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了解到,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部署,我市工商部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此次行动将于年底结束。
据介绍,当前合同格式条款被广泛用于生活消费领域,但因其与一般的合同条款相比有着事先确定性、不可变更性以及承诺的无奈性等诸多不同,使得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订立合同时,只能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讨价还价”,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在现实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依靠自身的优势地位,或利用信息不对称,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将不平等的条款强加给对方,形成众多不公平的消费合同关系,是一种普遍现象。
据悉,市工商局将此次专项整治重点确定在商品房销售、大型商场超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汽车销售与维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5个行业,对其合同(协议、补充条款、附件等)、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以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含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重点检查。同时,还将结合不同地区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专项整治。
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若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消费者必须警惕其“不平等性”,如果发现可及时向市工商局12315举报。同时,建议消费者尽量使用工商等行政部门发放的合同示范文本,并注意行政管理机关的“监制”字样。
14类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
(一)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4.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
1.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2.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三)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
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5.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6.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我市工商局将对房地产等五大行业“霸王条款”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