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正式施行
5月1日起,《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两部新修订的地方性法规正式施行。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是对原《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修订。最引人注目的是对供热期限和室内温度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供热用热期自当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与原《条例》相比,供热用热期延长15天。供热用热期全天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18℃,其他有用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不含工业建筑)不得低于16℃。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中断或提前停止供热,因特殊原因推迟、中断或提前停止供热达12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停止供热一天计算向用户退回用热费用。
建筑物墙外1.5米“红线”自来水管维修问题由谁负责,获批的《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予以明确: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用户,表井、水表及表后(指水流方向)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表前(指水流方向)设施由单位用户或者房屋所有人负责。终端水表在用户室外,室内设施由居民用户或房屋所有人负责,室外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终端水表在用户室内,终端水表及表后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表前设施由居民或者房屋所有人负责。居民用户自行改动水表位置的,供水企业负责维修水表原设计位置的表后设施。
——5月1日起《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