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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我市出租汽车每车次可加收1.00元燃油附加费
作者:张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29

4月1日起我市出租汽车每车次可加收1.00元燃油附加费

      昨日记者从市交通局获悉,为疏导成品油调整对出租汽车营运成本带来的影响,减轻出租汽车司机的经营压力,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委[2012]41号)精神和我市出租汽车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经市物价局、市交通局联合行文报请市政府批准,从2012年4月1日起,我市出租汽车每车次可加收1.00元燃油附加费。

       油价上涨我市启动联动机制:据了解,去年5月26日,我市公布最新的出租车调价方案,其中方案重新调整我市燃油价格联动机制标准,作为我市油价上涨的应对机制。

  根据方案规定,大连地区以93#汽油零售价每升6.66元为基数,当市场零售价每升上涨1.00元时,经批准每车次可加收1.00元燃油附加费,即在经营者每次营运结束后,除收取计价器显示的当次营运金额外,每车次加收1.00元燃油附加费。当油价涨幅回落到燃油附加费起征点以下,视油价变动情况适时取消燃油附加费。

  从3月20日零时起,我国再次调整成品油价格,大连地区93#乙醇汽油每升零售价格为7.84元,达到了每升7.66元可加收燃油附加费的规定价格。

  为此,市物价部门和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立即按照程序,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出租车燃油附加费联动机制。

  未张贴公示通知乘客可拒交:昨日记者从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了解到,市政府正式下发文件,正式启动燃油附加费联动机制。根据规定,自4月1日起,我市出租汽车每车次可加收1.00元燃油附加费,出租车司机必须在仪表台右侧张贴《开征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公示通知》。其收费方式是:出租汽车在每次营运结束后,除收取计价器显示的营运金额外,每车次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驾驶员在付给乘客车载发票的同时,付给燃油附加费小额发票。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负责人强调,为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求各经营单位做好开征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后的稳定工作。开征燃油附加费后,出租汽车没有张贴《开征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公示通知》的,乘客可拒交燃油附加费;出租汽车驾驶员强收燃油附加费或不出具燃油附加费小额发票的依据《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电话:83638119。

——4月1日起我市出租汽车每车次可加收1.00元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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