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因占用消防车道 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实施强制让道或者排除
记者从市公安消防局了解到,《辽宁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条例》宣传工作广泛开展,在全社会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市公安消防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辽宁省消防条例》宣传月活动。活动期间,将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进行详细解读。
记者了解到,《条例》中针对社会责任制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安全、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落实等方面提出了新的具体的要求。同时,针对前段时间热议的北京消防车救火途中没车让行反遭抢行,《条例》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在执行扑救火灾任务时,可以对因占用消防车道而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实施强制让道或者排除”。
新《条例》中要求,运营单位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安装或者摆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确保完好有效。定期对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同时要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这一条款的出现更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近年来,国内部分地区,出现了未成年人因救火被烧伤甚至死亡的事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重点强调了普世价值理论所体现的内涵:关爱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呼唤社会道德的理性回归。
——我市因占用消防车道 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实施强制让道或者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