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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开展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作者:张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18

我市全面开展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3月15日,我市召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全面开展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工作。副市长朱程清到会并讲话。

  近日,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了规范办学行为和减负的36条规定,其中一些内容我市之前已开始实施。此次我市转发省里的文件,并出台了配套实施方案,相应的规范办学行为和减负规定即日起开始实施。

     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我市规定,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为: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对走读生不准安排早、晚自习。(本届高三年级,考虑高考临近,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自习场所,但不得进行有偿补课,晚自习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时。)寄宿生晚自习时间为:小学、初中每天不超过2小时;高中每天不超过3小时。

  控制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各学校要严格控制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2小时以内。

  不得挤占体育等课程时间。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得挤占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要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

  不得占用学生法定节假日、午间休息和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实行“一科一辅”制。要严格控制教辅材料种类和数量;实行“一科一辅”制,小学一二年级取消组织订购教辅材料;严格规范教辅材料的编写行为,教师不准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名。我市要求,要对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加强科学规范,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要严格规范学校层面考试,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不得以高考、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各种学校、班级的荣誉排名和相关奖惩,教师不得以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

  不得设重点班、特长班。规定指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一律不准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时合理调整学区范围,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要实施阳光分班合理排座,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

  各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不得违背“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不得招收复读生。

  初中小学不得考试招生。要严格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坚决制止义务教育学校(小学、初中)的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的行为。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的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制止跨区域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制止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和收费行为;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不得炒作升学率。市区两级教育部门、考试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的成绩、名次及中考、高考录取信息,或以任何方式炒作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及升入重点高中、重点大学情况的信息。不得宣传炒作所谓的中考“状元”、高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民办机构也不得讲授新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文化补习类机构的审批,对已审批的要对办学内容进行严格规范和审核。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严格遵守办学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办学范围,开展文化课补习,不得讲授新课或以讲授新课宣传吸引家长和学生参加文化补习。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对违规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014年起我省将取消奥赛等部分高考加分项目

  国家和辽宁省将逐步探索改革高校招生办法,其中,辽宁省将从2014年起,取消奥赛、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并从今年开始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逐步探索在部分高职院校依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开展免试注册入学试点,我市要全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此外,规定指出,要全面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处罚的规定,中小学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大连市教育局投诉渠道

  通信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19号,邮编116021

  投诉电话:监察室  84649456

  基础教育一处  84649503

  基础教育二处  84649400

  民办教育管理处  84649502

  人事处  84603621

  大连教育门户网站:

  http://www.dl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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