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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及管理规定出台
作者:张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0/31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及管理规定出台

     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区停车场备案程序,保障业主和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大连市物业管理实际,我市出台《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规定》中明确,开发商或业主大会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停车场经营管理内容进行约定,确定经营管理单位、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应参照示范文本制定本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位为固定停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增设的停车位为临时停车位。未召开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可以办理固定停车位备案。办理临时停车位备案,需经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有效比例)共同决定,提供业主大会决议或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住宅区设立地上停车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不得堵塞住宅区内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居民正常通行及紧急疏散;各出入口不得设置停车位;车库前宽度不足7米不得设置停车位;道路宽度不足7米时不得设置停车位。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车场显要处设置醒目的停车标志,并悬挂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行车线和车位线应清晰明显。

    停车场管理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辖区分局要对本辖区内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时,对违规行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需要扩大经营范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对停车场收益使用公示情况予以监督和指导。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独立建账,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向业主公布一次。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车辆停放收益扣除成本后,结余部分的60%用于物业维修和绿地养护,40%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和便民服务费用。

    小区停车场,机动车每昼夜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轿车、小型客货车每辆5元;四吨以下中型车辆每辆6元;连续停放超过4小时的,按昼夜停放标准收费;不足4小时的不收费。

    为规范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秩序,示范文本中包括停车设施管理、停车管理服务单位、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停车位停车方式、车辆停放收费、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规处理等方面。适用于住宅区召开业主大会时,为全体业主决定住宅区内地上停车管理相关规定提供参考。同时,示范文本中的条款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在不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和停车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删减和增补。此外,示范文本作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合同,并作为住宅区办理地上停车场备案的要件之一,报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及管理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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